| 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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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1 10:35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旺苍县经济和商务局
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酒类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和许可证制度: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凡从事普通酒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应办理备案登记;凡从事酒类批发(含生产企业),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了酒类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再办理备案登记,许可证到期应及时换证。备案登记表、酒类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县经济和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办理备案登记和酒类许可证程序:
1、在县经济和商务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企业申报酒类许可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
2、向县经济和商务局提交下述材料:
(1)、办理《备案登记表》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办理酒类经营许可证应按《酒类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
3、对审查合格的作出核准、发证的行政决定,并向申办人颁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四川省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1、 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到县经济和商务局购领《酒类流通随附单》,无随附单的商品禁止销售。
2、供货方(含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制《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3、酒类经营者(含普通酒零售)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主动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规则
1、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并在盛装容器醒目位置上张贴《广元市散装酒销售标识》;按“填制说明”的规定,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标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2、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四、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县经济和商务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经济和商务局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理酒类许可证、备案登记和领取散装酒标识的联系方式
地点:旺苍县经济和商务局(东河镇新华街333号12幢2楼)电话:0839-4202632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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