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07]71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2007]472号)和《四川省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家用电器流通、消费实际,特制定本方案。《旺苍县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旺苍县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 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家电下乡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实施家电下乡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惠民工程,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各承办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先选择彩电、冰箱(含冰柜)和手机三大类产品进行试点。对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发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努力助推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对试点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均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由一家承办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由其经营者自愿选择承办企业。
4、坚持承办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家电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限制其代理商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参加试点的承办企业在我县发展和完善销售、服务网络,不得禁止或恶意限制其它中标品牌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销售。
5、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县内农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县内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四、组织实施方式
按县、乡两级政府引导,由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批准备案的企业承办,全县农民参与的方式进行。
五、试点工作要求
1、制定操作方案。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好具体操作方案,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组织进入我县的承办企业扎实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2、加强对农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办企业,要将国家惠民政策和我县具体操作办法,以及承办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宣传到位。
3、发布对农公告。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应当让农民知晓的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公告。
4、抓好促销活动。承办企业要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活动。
5、搞好网络建设。承办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切实保证我县农民在试点期内能够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6、保障补贴兑现。依据《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县资金调度和金融渠道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7、加强检查监督。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和承办企业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承办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并及时查处案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8、做好信息工作。承办企业和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按要求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的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工作。
六、补贴政策及申报
(一)补贴政策
1、补贴产品: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公开招标批准的(1)彩电:单价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2)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3)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2、补贴方式:凡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到乡、镇财务室进行申报和初审,并经过县财政局复审后由乡、镇信用社通过“一折通”兑现给购买人,然后由乡、镇信用社在发放表上加盖公章,送回县财政局确认发放。
3、补贴标准:按照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4、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10%,市财政负担6%,县财政负担4%。
5、补贴对象:全县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6、有效时间:凡在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7、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乡、镇信用社在收到县财政局补贴资金发放表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兑现到“一折通”上,并及时将表册送回县财政局。
(二) 补贴资金的申报
1、申报时间: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必须在2008年6月15日前,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务室申报,过期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1)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由乡、镇财务室提供,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网;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持“一折通”及时到所在乡、镇信用社结算补贴;
3、凡无法在网上申报及初审的乡、镇,选择就近已连通因特网的乡、镇进行申报。
七、各部门职能职责及分工
(一)县经济和商务局职责任务
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局搞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服务工作。
1.受理承办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商务、财政部门的公告,2008年1月8日前受理承办企业在本县的销售和服务网点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要求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设置要求和原则规定的网点书面告知承办企业。
2.现场检查指导网点规范建设。对备案确认的销售、服务网点要逐个巡查,对不能保持网点建设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网点,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取消该网点试点资格。
3.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二是以检查企业履行对农承诺为重点,加强对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纠正,坚决杜绝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发生。三是对非试点经营者扰乱流通经营秩序、损害试点工作声誉的,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制止、查处,并予上报。四是对上级做出停业、取消试点资格决定的网点,要于作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
(二)县财政局职责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发放和审核认定机构,实施补贴发放动态监管,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1、落实我县补贴发放机构和乡、镇补贴审核认定机构并予登记造册(见附件7)。2008年1月15日前发布公告、通报承办企业,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2、对补贴发放、审核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使用加强全面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与发放工作的巡回检查和业务指导。
4、强化监管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上报查处。
(三)县广电局职能
搞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前期宣传和后期跟踪报道,宣传其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充分认识抓好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对于推动试点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搞好试点的首要任务。要及时将应该让我县农民知晓的所有信息,包括国家政策、试点期限、当地补贴发放操作程序、申领(或退还)补贴所需证件手续、三类产品品种型号与限价、以及本县销售和服务网点设置地点等。
2、受理农民的补贴申请,核对产品编号、标识卡号、发票号、销售网点、申报人身份证、户口本、地址等信息,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并上报县财政局。同时处理相应的退换货流程等。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一是将组织农民团购作为家电下乡促销活动的重点。要积极组织销售网点,协调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方便农民购买、维修、领取补贴,避免抢购,降低企业促销成本。二是指导安全促销。搞好现场安全指导与监控,严防发生哄抢、踩踏等重大突发事件。三是协调承办企业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问题。
八、监督与考核
(一)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财政局一是加强对家电下乡进程的管理和调控,制订详细的进度安排和应急预案,把握好节奏。二是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短、任务重,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县委、县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为此,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该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试点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10%,市财政负担6%,县财政负担4%。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各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根据预算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6.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帐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的专用存折的帐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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