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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初审
2007-04-19 09:18  文章来源: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例: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4、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验资报告;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公司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8、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9、合同、章程正本及其历次修改文书;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12、企业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按规定持合法、有效、齐备的材料到政务中心申报;
2、商务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凭批复换领批准证书、在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上加盖合同章程变更审批专用章;
4、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或修改条款)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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