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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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9 09:23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发改委(基建项目)、经委(技改项目)的核准通知书;
3、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公证书、大使馆确认函、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帐单、或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或房产证、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世界知名企业直接投资不需要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
6、企业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7、应提交的附件:①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②如实物出资,应提供实物出资清单;③如需进口设备,附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④如系国有资产投资(现金除外),需资产评估报告;⑤如由授权代表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程序:
1、受理 2、审核 3、签发发证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批准证书工本费1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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