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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2007-04-19 09:40  文章来源: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3号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的证明原件。
备注: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三、办事程序:
1、申报企业提交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2、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商务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补审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4、国家商务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复。
5、企业在收到省商务厅转发的商务部批复文件后,持批复文件于10天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
6、完成上述事项后,企业持商务部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于10天以内到省商务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7、企业同时持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于一个月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的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证,增加经营范围。
8、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商务部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于10天以内到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额度为人民币90万元)。
9、企业持批复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于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到省商务厅办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0、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商务部批复文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海关、外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展外派劳务业务。
四、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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