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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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9 09:42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23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办事条件
1、与当地或年经营成品油5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应(配送)协议;2、加油站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省经委备案公布);3、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单个加油站股东单位不得超过2个;4、加油站建设用地,凭省经委加油站建设批复文件到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5、加油站建设必须符合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6、加油站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7、必须符合国家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8、加油站经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须经相应的计量、储存安全、消防的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9、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许可申请报告;2、加油站建设用地国家土地使用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复印件;3、供油协议书;4、建设(规划)、交通、环保、消防、安全初步意见书一份;5、经理、负责人上岗资格复印一份;6、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各县区经济商务局上报市经委初审;2、省经委审批并下达文件或复函,省经委发证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上报市经委。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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