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电营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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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9 09:46 文章来源: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政策依据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省、自治区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二、办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人企业章程;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能力;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6、县经济和商务局初审意见。
三、申报材料
按《四川省供电营业区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
四、办事程序
各电力经营企业首先应与周边各供电企业签订供电营业区边界划分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在相应的供区平面图上监章。办证明时必须提供边界划分协议、监章的供区平面图、电站(电网)的并网协议、物价部门下达电价的相关文件并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表”等一式十份经县、市经委初审盖章后,由省经委核发。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级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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