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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证书办事指南
2007-04-19 09:48  文章来源: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16号)。
二、办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2、检验(鉴定)报告。
四、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2、各县区经济商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和主管税务机关初审;3、市经委统一将初审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出认定意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分批对申报企业研究审核,合格的发给《认证书》;4、获得《认定书》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
五、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上报市经委。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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